各学院: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和《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一)本通知适用于:
在我校就读的景德镇学院本专科学生,完成认定后的学生进入《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学生自愿、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更新和调整后的《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基础和依据,原则上非建档学生不作为资助对象。
二、认定对象及标准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认定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各二级学院予以评定: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时间安排
1、老生9月11日前、新生9月30日前,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纸质和电子材料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2、老生9月18日前、新生10月16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后,将签名盖章的八大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件复印件及附件1、2、3、7的纸质版报学生资助中心,将附件4、5、6的电子版发至资助中心;
四、具体要求
(一)成立专门队伍。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二级学院书记为组长、包括副书记、学团办、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干部3人,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3、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八大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求辅导员核实原件并在复印件签名(只需其中一类证件复印件),二级学院加盖行政公章,如有虚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二)建档后管理。
1、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监督
各二级学院认定队伍都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邮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为:8384955。
特此通知!
学工部(处)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