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8 00:00:00 浏览人数:5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班集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

(七)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积极协助系学生党支部开展学生党员教育与管理工作,指导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学校、系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聘期为3~4年,原则上专职辅导员带满一届学生后,和所在系交接完毕则全部回归学工部(处),由学校根据各系新学年招生情况进行重新分配。

第七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新聘辅导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中共党员。同等条件下,大学期间曾担任院系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或相关社会兼职者优先。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学工部(处)、人事处和系室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情况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认真抓好辅导员在职岗位培训工作,积极选派辅导员到教育厅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进行轮训。

第十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管理。如符合条件,辅导员可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级评定。

第十一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评审条件申请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职级制,设立四级(相当于科员)、三级(相当于副科级)、二级(相当于正科级)和一级辅导员(相当于副处级),享受校内相应工资津贴待遇。学校根据辅导员队伍的现状和工作实际,确定各级辅导员的岗位比例。

岗位基本条件:

1、四级辅导员:新入职的辅导员经过一年见习期并考核合格;

2、三级辅导员:本科学历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获“优秀”1次以上,持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

3、二级辅导员:在三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获“优秀”2次以上;

4、一级辅导员:在二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获“优秀”3次以上,持有国家认证的高级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由所在系党总支提出推荐意见,报学工部(处)审查,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学工部(处)考察,党委审批后确定岗位晋升人员。离开辅导员岗位后则按新岗位的职务确定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学习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发放通讯补助等津贴。

第十四条  学校同意在不影响辅导员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辅导员可以转向管理工作岗位或教学岗位。辅导员必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才能提出转岗要求。辅导员的转岗由学工部(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教学系双重管理。学工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教学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教学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日常管理实施“十个一”制度:建立一套班级制度;每周听一次课;每周提交一份工作周报;每两周深入一次学生宿舍;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学期找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至少谈一次心;每学期联系一次重点学生家长,学期末给每个家长寄一封《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每学期在辅导员例会上作一次主题发言;每学期撰写一篇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文章。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如确有需要,须报学工部(处)批准同意。从事课程教学工作须报学工部(处)和人事处批准。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系成立考核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学生评议、系室考核、学工部(处)考核、辅导员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名额按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合格(70分以上)、基本合格(69分~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

第十九条  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报学校批准并表彰。对优秀辅导员优先考虑晋级、挂职锻炼和培训等。

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专职辅导员实行解聘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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