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6 00:00:00 浏览人数:109次

各院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规范学生违纪管理,教育引导违纪学生努力改过自新,根据《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解除处分的实施办法》景院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开展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考察期,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考察期,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3.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期限不足月的,至毕业时止。

(二)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具体条件

1.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同时在考察期内需具备下列条件:

1)考察期内,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并接受老师的教育;

3)在考察期内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明显;

4)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校园活动及公益劳动,表现良好。

2.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同时在考察期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义务献血、好人好事等受到表扬或表彰;

3)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取得专升本或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取公务员、考取事业单位、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应征入伍;

5)具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三、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届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二)院系负责对学生处分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可通过组织学生座谈会、单独谈话,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等途径对学生考察期内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整理后上报学工部(处)。

(三)学工部(处)将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相关院系的意见,对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对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四)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单位或部门制作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请人本人;作出不予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单位或部门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学生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未通过审批的,可在具备处分解除条件后,于规定时间再次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此项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要求各院系务必督促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并按照《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解除处分的实施办法》严格把关。

(二)请各院系将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相关材料在2018530日之前上报至学工处学生科,后续学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反馈处理结果。

 

 特此通知!

 

            学工部(处)

                                                                          201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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