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关于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学工处  发布时间:2013-08-07 00:00:00 浏览人数:376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即申请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荣获上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学生成绩突出者优先考虑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再将结果报学校审批;

4、学校审定后,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由系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等处分者。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始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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