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每生每学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分为三等次。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指标数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开展工作;
2、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被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只能申请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困难可以申请二等(3000元/年)和三等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可以申请一等(4000元/年)、二等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3、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系资助工作组审核。评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系资助工作组确定初步名单后,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再将结果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定后,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7、凡使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浪费等,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的学生;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的学生。
(3)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或不参加学校公益劳动的学生。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始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