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3 00:00:00 浏览人数:36次

各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景德镇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一)本通知适用于:

1、在我校就读的景德镇学院专科学生,完成认定后的学生进入《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专科学生档案》,并分为“特别困难”、“困难”、“ 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2、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完成认定后的学生进入《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档案》,并分为“特别困难”、“困难”、“ 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学生自愿、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更新和调整后的《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基础和依据,原则上非建档学生不作为资助对象。

二、认定对象及标准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包括2014年入学新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孤儿、单亲、未启动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时间安排

1、9月28日前,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纸质和电子材料报系认定工作组;

2、9月30日前,系认定工作组确定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后,将附件1、2、3、4、5的纸质版报学生资助中心,将附件4、5、6的电子版发至资助中心;

3、10月15日前,学生资助中心将各系上报拟建档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档。其中,9月-10月上旬,学生资助中心将组织人员分批下到各系检查落实情况,并于10-11月对各系上报建档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研、情况核实,如有虚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四、具体要求

(一)成立专门队伍。

1、各系要高度重视,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包括副书记、学团办、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干部3人,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建档后管理。

1、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监督

各系认定队伍都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邮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为:8384955。

 

附件:1、专科生建档材料

附件:2、本科生建档材料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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