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确认函》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1 00:00:00 浏览人数:47次

各系: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江西六地市外及外省籍学生)均应持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江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景德镇、上饶、九江、萍乡、吉安、鹰潭)持有《江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认函》(以下简称《贷款确认函》)。各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后将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贷款确认函》(包括外省籍学生)收齐,(《借款合同》不要收取,由学生自己保存),于9月8日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附所交《贷款受理证明》、《贷款确认函》及《生源地助学贷款登记表》(纸质和Excel格式电子材料),以便及时为申贷学生在网上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内容。

各系收取《贷款受理证明》、《贷款确认函》注意事项:

一、核实已申贷学生的贷款资格、在校状况、《贷款受理证明》、《贷款确认函》银行公章等,如有问题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二、在《贷款受理证明》、《贷款确认函》右上角如实填写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总金额以及学生本人学号(如:欠学费和住宿费共计xxx元,学号xxx);

三、告知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下方有关“支付宝账户”等信息沿虚线剪下由学生自己保留;

四、学校根据受理证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等;县(区)资助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个别外省籍学生在其生源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所持回执单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不同,当地经办机构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要求学校盖章、填写账户、寄送纸质回执等),各系核实学生相关信息无误后,通知学生直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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