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尤其是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我校学风的根本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共保持一致;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2、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遵守寝室公约。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圆满完成各门功课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早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到国家锻炼标准(因生理缺陷,经批准除外)。
5、 能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按时注册报到(经学校批准缓缴或免缴的除外)。
(二)二大类别及其标准、等级、比例
1、师范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本、专科师范生标准一样)
一等奖600元/人.年,比例占班级人数的5% ;
二等奖300元/生.年,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0% ;
三等奖200元/生.年,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0% 。
2、非师范类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800元/人.年,比例占班级人数的5% ;
二等奖600元/生.年,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0% ;
三等奖300元/生.年,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0% 。
(三)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凡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该学年度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2、必修课或者选课有一门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的综合测评评定小组,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测出本班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确定好相应名次,由辅导员对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初步拟定本班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抄写并张贴本班教室公告栏公布,经公布一周后无异议的,抄报所在系审核,由系学团办汇总后统一送交学工处复核。整个评定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关于师范专业奖学金
(一)享受条件:
1、凡属我校正式录取的国家统招内在籍本专科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可享受该奖学金;
2、按月平均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
(二)发放标准:
1、本科班学生每生每月发放75 元;
2、专科班学生每生每月发放30 元;
(三)出现以下情况的停发专业奖学金:
1、休学的停发;
2、留、降级及跟班试读的,停发一年;
3、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停发半年,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一年;
三、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始执行,原《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评定及助学金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具体事宜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