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关于评定国家奖学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学工处  发布时间:2013-08-07 00:00:00 浏览人数:285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积极参加学校及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4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名于前10%;

(2)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年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个人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召开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的侯选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再将结果报学校审批;

4、学校审定后,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系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始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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