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校贫困学生的人数及困难程度,明确扶贫对象和扶贫目标,加强对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后的管理与教育,更好地为贫困学生提供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中心决定对2016—2017学年《景德镇学院贫困学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为景德镇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2014级、本专科2015级、2016级)。
二、程序
1、贫困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调整、补充、建档的书面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并建档的16级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景德镇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和《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若已建档的学生今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景德镇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辅导员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景德镇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的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班级调查、个别谈话及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调整、补充、建档对象;
3、所在院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根据困难程度按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4、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并经学院公示后,建立、调整、补充全校贫困学生档案。
三、认定工作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申请人必须提供加盖有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两级家庭困难证明,证明中涉及家庭成员有低保、残疾、大病、灾害须另附相关材料。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5)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3、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8)因家庭困难,已经办理助学贷款的;
4、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6)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6、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2)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金龙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请客、大吃大喝);
(4)上一学年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情况(含三次)或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5)已有电脑、高档手机的非毕业班学生;如确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系说明需要的原因及购资来源,并报学团办备案。
(6)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
(7)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或不参加学校公益劳动的;
(8)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为特殊照顾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四、建档人数
特困生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贫困生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一般困难生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总建档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0%。
五、具体要求
1、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包括有学团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3、本次贫困学生档案的调整、补充、建档是做好扶贫工作的前提,今后学生资助工作依据的是本次调整、补充、新建的贫困学生档案,各院系务必高度重视,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细致地了解学生的经济情况,使贫困学生档案符合真实情况。
4、做好此次困难学生的建档调整工作,以后我校困难认定工作放在学年度下学期开学第一个月,2017年9月开学只为2017级新生进行困难认定。
5、请各院系根据贫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排序填写《景德镇学院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电子汇总表》(附件六)。
6、各院系把附件六汇总纸质交一份校学生资助中心(纸质加盖院系公章),其余附件各院系保存。
7、各级认定队伍都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监督举报电话为:8384955
六、时间安排
各院系接到通知后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在3月20号前做好贫困生档案建设工作,将有关材料交院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报电子文档)。
特此通知。
景德镇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