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推进学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学生骨干和班集体的积极作用,促进“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各专业班级均可参加文明班级的评选。
第二条文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进行。
第三条文明班级评选工作由各院系评选推荐,学工部(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文明班级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组织开展有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
2、班委、团支部按组织程序产生,班级组织健全,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管理有序,班委、团支部内部团结协作;学生干部自身素质高(包括思想素质、学习成绩等),以身作则,努力为同学服务,能认真贯彻学校各项规定,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很好地完成校、系交办的各项任务。
3、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年内全班平均补考率不超过10%,无考试作弊行为,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4、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宿舍、专用教室、卫生责任区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全班宿舍在各次检查中无不良记录;全班学生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自觉早锻炼;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在桌椅、墙壁上乱涂画,不挪用、损坏和拆卸公共设施和器材。
5、全班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学年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6、积极开展校风建设、主题教育、社会实践、文体艺术活动和学术科技等活动,在二级学院班级中处于领先水平,以班级组队在学校及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创造性地组织班级活动。
第五条学年度内班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班级干部不团结,对班级重大事项安排存在严重分歧;班级同学有因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2、大型活动、升国旗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人次累计超过全班学生人数15%。
3、任课教师反映班级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缺课人数多,课堂秩序差。
第六条文明班级名额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班)的10%。
第七条学校将对文明班级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系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