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户籍在江西省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户籍在江西省上饶、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生。
第五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江西省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六条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八条每年7月至10月,借款人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每年申请一次。学校管理机构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咨询工作。
第九条借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加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两级行政公章的困难证明材料,应包括家庭年收入状况、家庭人口数、家庭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书写;
2、身份证明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武警证);(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厉;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学校向每一位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和相关须知,鼓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第四章贷款审核
第十一条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单和借款合同到校报到。回执单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签章确认手续。借款合同交该生所在院系,由各院系负责采集借款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完毕后将数据库报送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五章贷款审核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帐户或借款人的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资金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六章贷款期限及利息
第十六条每名本科生最长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4年,专科生最长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3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七章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即可。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每月20日为逾期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帐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20日罚息。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地)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配合县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继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