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部分家庭生活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特困生减免学费及困难补助评定小组,学工部(处)、计财处、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校减免学费及困难补助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减免学费及困难补助的日常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任组长,有关辅导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本学院减免学费及困难补助的评定工作。
第二条 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的原则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获得奖学金、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来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在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困难时,困难生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学校将依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予以学费减免或困难补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的学生;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4、家庭遭受突发性严重的自然灾害,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有较重疾病,并正在接受治疗中的学生;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应予以减免或补助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的条件
1、国家计划招收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3、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的学生;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5、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6、生活简朴,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7、已申请过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条 减免及补助申请程序
1、凡申请减免或补助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其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2、各二级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生活情况,经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减免或补助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减免和补助名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再将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关于减免学费及困难补助
1、减免学费:学费减免比例由各院系按照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各二级学院可参照减免条件制定具体减免细则。
2、困难补助分为:一等1000元/人.年、二等600元/人.年、三等400元/人.年三个等级。等级比例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受资助的比例不得超过各院系总人数的3%。
第七条 监督管理办法
学工部(处)将会同有关单位对获减免、困难补助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追回所获减免和困难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或受校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2、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3、由于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60%的;
4、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或不参加学校公益劳动的;
5、日常生活挥霍浪费,包括赌博、吸烟、酗酒、泡网吧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