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生资助“十不准”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在工作“十不准”》(修订版)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3号)要求,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巡视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工作通知如下: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研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大面积出现违反“十不准”事件的、被教育部通报或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充分把握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在开学时、资助评审及资金发放过程中把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宣传到每位师生,将修订后的“十不准”制作成挂图或展板,做到制度上墙,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各院系请于2019年4月13日前将院系会议记录、承诺书、辅导员班会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案,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贯彻执行情况。
学工(部)处
2019年4月8日
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因任何主观原因造成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未落实;
三、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将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拉票、受贿,接受学生或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将学生资助金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相挂钩;
六、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
七、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八、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九、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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