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学生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为原则学习生活。践行“教育引导为目的,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工作指导思想,建设一流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实现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根本目的。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处工作需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德镇学院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带领广大学生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章程,以“团结自律,奉献创新”为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理念,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服务广大学生的校级学生组织,也简称“校自律委”。
第二条 景德镇学院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的目的是要积极有效的落实学校在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学风建设等工作强化大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维护校园秩序,推动校园精神建设帮助青年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律、自立、自强的大学生形象。通过自查自纠、自我管理,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使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创先争优、文明守纪等方面逐步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最终实现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的本目的。
第三条 景德镇学院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以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为原则。把“教育引导为目的,监督检查为手段”作为工作指导思想,以“建设一流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为己任,实现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根本目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要求
主席团职责:
(1)主席团成员要求有较强的大局观念,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2)传达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精神,组织下属各部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3)负责自律督导委员会日常的组织和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报给学工处;
(4)负责培养下届自律督导委员会及下属各部门干部,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和任免;
(5)主持召开自律督导委员会例会及工作会议,组织、协调、调动各年级对应部门配合自律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6)监督自律督导委员会下属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成员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文字功底好,熟悉Word、Excel等日常办公的电脑操作技巧。
(2)组织、协调、管理好各部门的各项工作;
(3)管理自律委工作材料,备份各部门工作材料,对自律委各部门工作形成文件型决议和规划,审议和出台自律会相关章程;
(4)负责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办公用品的管理和领发登记。
文明督导部职责:
(1)主要负责早晨一教、二教、新艺术楼我校学生带早餐、穿拖鞋背心、迟到等不文明现象的督导,配合学团老师记录各院系班级早晨迟到人数。
(2)文明督导部成员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观念,公平公正处理督查事宜。
(3)贯彻落实校学工处关于学生早餐管理相关制度,带领部门人员在自律督导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工作,制定查处具体实施方案;
(4)向学工处反馈早餐查到情况,并对每周迟到人数进行统计,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学风督导部职责:
(1)主要负责各院系大一新生班级晚自习的检查督导工作,记录各班级实到人数、自习纪律等,整理汇总当天晚自习出勤情况。
(2)贯彻落实校学工处关于学生晚自习管理相关制度,带领部门人员在自律督导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工作,制定查处具体实施方案;
(3)向学工处反馈晚自习情况,对屡教不改之班级或学生向所在系反应情况,负责晚自习督查工作,做好晚自习旷课、请假及班级纪律等记录,并以周报表向学工处汇报各系晚自习情况;
信息部:
受主席团直接领导,对外与各新生班级考勤班长交流沟通,对内为各部门工作和活动提供材料信息。由校自律委委员自荐和干事考核形式接纳新成员。
文艺部:负责组织、策划、举行文体活动,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开展活动,增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团结与友谊。
景院学工职责:
景院学工成员要求有一定的文字功底,熟悉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宣传媒介和平台。负责会内各项宣传工作,以网络、广播、海报等方式宣传自我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维护秩序,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帮助青年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律、自立、自强大学生形象。
第三章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景德镇学院学籍的在景德镇学院学习的,所有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通过竞聘成为本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部门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6)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支持本会各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4)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5)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成员有保护和爱惜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一切财物的权利和义务。
(6)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成员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并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认为的义务。
第四章 干事纳新
第七条
本着学生自愿申请报名,自律委会择优录取,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原则,每年9月份统一纳新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按照学院学生工作处的安排,可以接受其推荐的优秀学生来会工作。
第九条
本工作主要由自律委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纳新,各部门负责人对申请加入同学进行面试、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自律委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在工作方式上若有处理不当,易引起同学的不满和反感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礼貌待人,诚恳待人。若发生误会,绝不可能强词夺理狡辩争吵,应向对方诚恳道歉不要怕丢面子。
2、检查时应先敲门,进去后主动出示工作证,口气委婉地对同学说明情况,走时说声“打扰了,影响学习”等,并替对方关好房门。
3、检查中应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4、检查中若对方无理取闹时应注意:
(1)不着急,不上火,心平气和;
(2)对方争执时,检查人员不能指手划脚,口带脏字,尽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3)当对方无理取闹引起同学强烈反感,事态紧急时,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同时可以采取制止措施,保护大多数同学的利益,维护校纪。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大学生自律督导委员会制度,定期由办公室牵头进行补充完善。自律委成员应严格自律,崇实创新,为实现学校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