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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6-05-08浏览量:



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景德镇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修订》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学院

2026年5月8日








景德镇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优。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各种荣誉表彰和奖励。评优项目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学生的荣誉称号。

(一)评选对象:全体在校学生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或者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2.本学年所学的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良好及以上,无补考科目;

3.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列班级前三名。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劳等全

面发展,且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一)评选对象:校、院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寝室长、校广播站、校报及学生团体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或者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2.本学年所学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合格,无补考科目;

3.发现违纪行为,能够及时制止和报告;

4.本学年担任学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工作成绩显著;

5.担任学生干部须满一年;

6.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列班级前 30%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评选名额与比例

(一)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3%,按综合测评名次择优评定;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原则上按照班级人数的 5%确定名额;

第八条 评选时间

每学年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在下一学年开

学初进行。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各项评优工作应在学生品行考核基础上进行,广泛征求意见。评选三好学生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级师生代表意见;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时,班级学生干部应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级师生代表意见,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应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组织师生代表意见。征求意见结果须形成书面征求意见记录,载明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意见摘要、签字确认,作为推荐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三好学生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填报《景德镇学院三好学生登记表》,二级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并公示,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班级学生干部由各班评选,各二级学院推荐并公示;二级学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并公示;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并公示。之后填报《景德镇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四院级公示时限为 3 个工作日,校级公示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由公示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条 学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对被授予上述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予以行文公布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景德镇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修订景院发〔2023〕3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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