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考勤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景德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景院发〔202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考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协同联动:学校层面统筹指导,学院层面组织实施,班级层面具体落实,任课教师、辅导员、学业导师等依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考勤目的与内容
第四条 考勤是规范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管理手段,旨在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考勤结果作为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及奖惩评定、学业预警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所有活动,如: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实验、写生、晚自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军训、运动会等都要实行考勤。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期未归者,视为旷课。学校根据旷课学时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勤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考勤实行任课教师课堂考勤、辅导员协同教育管理、学院检查核查、学工部(处)汇总通报。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与辅导员联络,互通学生考勤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发现迟到、早退或旷课等现象。
第十条 辅导员、学业导师应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联络,互通学生考勤信息,对迟到、早退、旷课等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对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学生进行预警或者纪律处分,必要时联系家长,形成家校联动。
第十一条 班级应做好考勤管理(含主题班会考勤),指定班干部负责考勤登记,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学生出勤情况如实记录,各班每日汇总考勤情况并同步至学业导师,经辅导员审核后报送学院学风督导组。
第十二条 学院应及时检查本院学生出勤情况,审查各班考勤报表,跟踪核实缺勤异常学生处置情况,按要求汇总考勤信息报送至学工部(处)。
第十三条 学工部(处)汇总各学院考勤情况,定期通报并抄报校领导,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学生外出活动期间,由带队责任教师履行考勤职责,并将考勤情况同步至学院。
第四章 考勤报送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及时将学生考勤情况报送学工部(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失联学生日报。辅导员、学业导师或有关负责人获悉情况后,应迅速组织查找,努力查明去向,失联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学生具体情况,后续处置按照《景德镇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景院发〔2023〕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假日考勤报告。报送节假日最后一天晚上到校学生人数,以及节假日后第一天学生上课考勤情况;
(三)学生考勤周报。各班考勤情况由各学院于每周五统计汇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确认后,于次周周一上午10:00前报送学工部(处);
(四)学生考勤半月报。学工部(处)根据各学院周报数据,每半月汇总学生旷课、请假情况,予以全校通报,并抄报校领导,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请假与销假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请假;节假日、双休日离校,必须报备。请假前提条件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病假: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事假:因个人或家庭重大事件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因学校有关部门委派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培训、活动等需要请假的。
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学生离校回家或外出、不在学校住宿须向辅导员报备具体时间、事由和去向。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请假获批后,学生须及时主动向考勤班干部报备,并告知任课教师或集体活动组织负责人。因突发疾病、意外紧急事件无法事前请假的,学生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班干部代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由此造成的旷课、夜不归寝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时间超过一天且须离校的,辅导员应于准假前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情况。
第十九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违规者依据《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推优入党资格。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行为 准则、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请假离校期间一切安全、法律、经济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活动期间,带队责任教师履行考勤职责,按权限审核批假、报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可通过智慧景院移动学工系统线上申请,或线下填写《景德镇学院学生事(病)假申请表》,注明请假事由及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逐级审批,具体批假权限为: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科长审批;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两周至六周,由学工部(处)处长审批;请假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景德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可以申请休学;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报学工部(处)备案;学生因公请假,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开具公假条,并签字盖章;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按实习单位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经实习单位及学校双重批准后方可离岗;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务室或者医院诊断证明。
第二十四条 销假:请假期满,学生应在返校后24小时内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续假:学生假满未归,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辅导员说明原因,按原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期已满未按时返校,且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者,自假期届满次日起视为旷课。
第六章 缺勤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旷课的界定:(一)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的,视为迟到;单次迟到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累计迟到3次的,按旷课1学时计;(二)无故提前离开课堂的,视为早退;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三)旷课按课程表实际课学时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缺勤处理:(一)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按《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景德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办理退学手续;(三)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考勤管理规定的,除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牵头,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景德镇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景院发〔202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