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开展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落实精准资助的重要保障。为扎实推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执行《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请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规范有序开展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工作理念,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严禁将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区别对待。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对象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有资助需求并主动向所在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各学院予以认定: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
2.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防止返贫致贫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经民政部门确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7.经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8.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学生;
9.经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10.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1.经残联确认的残疾人子女;
12.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13.其他困难家庭学生。
三、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初步认定意见,报送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认定。各学院须严格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按要求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时间安排
各学院完成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及规范公示工作后,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全套汇总纸质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具体要求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学工科长、辅导员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建档后管理
1.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教育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监督
各学院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邮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为:0798-8384955,邮箱:410357564@QQ.com。
附件:1.景德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13类学生评审结果汇总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情况表
4.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
5.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表
6.教育部与民政部等三部门共享数据名词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