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院发[2022]7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每位教师都应承担学业导师的职责。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有担任或正在担任学业导师经历,且工作考核合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学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社会需求,熟悉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业指导能力。
第五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兼任学业导师。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考编(公)、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树立良好的就业观。
(二)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对学习困难学生提供学业帮扶,做好受到学业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三)指导学生开展科研。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积极与辅导员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学生见面会,了解学生情况,分析学生学习成绩,沟通交流学期工作计划。
第八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集中指导不少于1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学业导师可通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个别谈心和电话、网络等交流形式,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导并解答学生在学业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九条 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学业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坚持所学专业与所带班级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遴选与聘任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二级学院根据需要择优选聘,聘任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 学业导师可以从本学院选聘,也可以从其他学院、机关等相关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者,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培养实施全程导师制。学业导师负责学生大学期间的全程学习指导,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定,学院须将调整后的名单报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以自然班级为单位选聘学业导师,原则上每个班级配备1名学业导师,1名学业导师指导不超过2个班级。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导师自评和学院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与评价标准由各学院制定。考核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8月底前完成,报人事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相关学院要及时解聘。人事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联合对学院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并给予2000元奖励。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十佳学业导师”评选;“十佳学业导师”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从学院考核为优秀的名单中复评产生,“十佳学业导师”在获“优秀学业导师”奖励的同时另奖励1000元。指导的学生由于违反学习和考试相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业导师当学年不能参评“优秀学业导师”。
第十五条 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经历且考核合格作为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的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 考核不合格或受学院指派后无故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在聘期内因工作不负责而解聘、无特殊原因中途辞聘或考核不合格者,其学业导师工作经历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均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配备好学业导师。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起实行,由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处)共同解释。《景德镇学院班主任管理暂行办法》(景院党发【201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