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制度文件

当前您的位置: 部门首页- 学生管理- 制度文件- 正文

景德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1浏览量:

景院发〔2020〕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景德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内容及计算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和素质评分,其中素质分包含基本素质和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两个方面。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劳动素养等方面具有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综合测评总分=课程学习成绩评分×70%+素质评分×30%,其中素质评分=基本素质评分×50%+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评分×50%。

二.测评评分细则

(一)课程学习成绩方面

评分=平均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基本素质方面

总分为100分,具体分值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相加而得。

1.基本要求分(60分)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注重提高自身文明修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3)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热爱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注重课外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5)热爱生活,强健体魄,乐观向上,身心健康,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及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6)弘扬美育精神,宣传美、发扬美,遵循美育特点,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在学校美育工作中表现突出;

(7)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培养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优良品行。

2.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凡在测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一学期满勤者加5分;

(2)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奖励分:凡有勇于举报或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到相关部门表扬表彰或宣传报道,由学校学工处认定后按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8分、10分、20分的奖励;

(3)在创先争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学生干部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学工科长助理、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和院团总支、校院学生会、团工委、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自律委、宿自管委等学生组织的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最高可加8分;校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内设的各部门副职学生干部、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最高可加5分。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学生助理岗不属于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如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的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给奖励分。受到院、校极及以上级别表彰的,按相应最高分值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学生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和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艺术活动,不包括学生自行参加的各类商业演出活动;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大学生公益广告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网络文化节等各级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的文体展演和竞赛活动,以及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校园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文体艺术活动方面: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和校、院组织的各类演出活动及美育活动,顺利完成任务、表现优秀者,按下表加分:

(5)学生积极参与社区、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劳动活动;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教学楼栋卫生、宿舍园区卫生、寝室内务卫生等清扫整理活动,并获得优秀集体和个人称号等;

参与各类劳动活动的,常规内务检查除外,顺利完成任务、表现优秀者,按下表加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最高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6)凡以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依据,或通过非竞赛途径、推荐评比所产生的各种奖励、奖助学金、荣誉不加分(如每学年的优秀学生评选、各级学生组织内评优、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班级工作评优、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

3.减分(减完为止)

凡在测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在基本要求分中按以下标准减分,可累计减分,直至减完为止。

(1)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团总支、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它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5分/次;未经审批同意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的,经查实,减20分/次;

(2)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所在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每人减5分/次;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公益劳动,经查实,每缺勤一次减5分,迟到或早退减3分/次;不尊重老师和不服从教育管理,态度不端正者,视情节轻重减10-20分/人;

(3)学习态度作风方面:无故旷课减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3分/次;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减3分/次;带早餐和穿拖鞋进教室减5分/次;课堂玩手机、讲话、睡觉、吃食物等减5分/次;

(4)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5分/次;损毁宿舍设备、私拉电线、乱停乱放、违章使用电器、留宿外人,减10分/次;赌博、酗酒者减10分/次;打架斗殴者减15分/次;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院可酌情减分;

(5)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军事训练、升旗、国防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每缺勤一次减5分,迟到或早退减3分/次;

(6)有以下情况: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②参加邪教组织者;③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者;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者;⑤组织或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⑥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合格。

(三)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方面

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等作为评价的指标。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具体由加分而得。

1.创新创造能力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2)发表学术论文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录用通知无效),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3)出版著作。公开正式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4)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列表格的相应等级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级别奖励加一次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公开主办的相关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制作大赛等;

(5)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在合法的刊物和正规新闻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均应有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因工作性质而发表作品者,减半加分。各学院可在不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另外制定评分标准。

2.专业、职业技能方面

凡在测评学期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10分:

(1)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某些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如普通话等级证、英语口译(笔译)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软件资格水平等级考试证等。职业技能证书是指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如驾驶证、心理咨询师证、秘书职业资格证、营养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报关员、单证员、物流师、教师资格证等。其他培训类证书应具体分析,由学院严格审定;

(2)专科生,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国家标准;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国家优秀标准,或英语六级达到国家标准;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国家优秀标准,或取得专业英语八级者可加10分。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如日、德语等语种相应的国家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标准酌情加分;

(3)各学院可根据证书与专业关联程度和取得的难易程度情况予以区分。凡同类分等级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按最高级加10分,每低一级降2分的标准加分。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各类证书相应等级和类别加分标准。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4)所有证书均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由各学院审查原件)。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归属哪个学期即哪个学期享受加分一次,当时不申报加分的以后不再享受加分。

三.测评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评比时间:每学年一总评,每学期一测评。每月末进行定量测评,每学期末进行定性测评,下学年开学后的第4周前完成对上学年度的两个学期测评结果的总评工作,毕业班在最后一学期完成总评。

(二)考评机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工科长及辅导员共同组成。班级考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为组长,3名学生干部代表及不少于15%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三)考评小组职责

1.汇总成绩及各项参评数据;

2.填写各种综合测评表格;

3.审核奖励、处罚内容是否正确;

4.按总分排序、填表、公布成绩,听取意见;

5.做好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项评优评奖的推荐工作。

(四)考评结果审核、审批、备案

班级考评结果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字报送学院学工科审核,再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时报送所在学院和学工部(处)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测评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考核工作有章可循;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能更改,学生对测评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所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有责任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错误,应当纠正;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四.有关说明

1.本办法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自2020年9月起实施,原《景德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各学院班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学院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处)备案。

3.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工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