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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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关于评定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20浏览量: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积极参加学校及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4.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超出班级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班级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4.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召开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将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二级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