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
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按国家标准执行。
2、全日制在校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依据国家政策统一按照二等助学金执行。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单亲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全日制学生在校本专科退役学生都可以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指标数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开展工作;
2、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被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可以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困难的可以申请二等或三等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一等或二等国家助学金;
3、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评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5、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再将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凡使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浪费等,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本学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助学金: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的学生;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的学生。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