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院发[2020]106号
为了切实提高专职辅导员的待遇,充分调动专职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江西省有关绩效工资文件和《景德镇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性质
根据专职辅导员的职称或职级分别纳入教学岗和管理岗,并享受相应级别的绩效工资标准。
二、工资分类
专职辅导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景德镇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核算。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设立的岗位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专职辅导员的带班人数和工作成效确定的岗位津贴。
三、超工作量津贴
超工作量津贴指的是专职辅导员的带班人数超过200人基本工作量产生的工作津贴。
四、发放原则
(一)按照《景德镇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景院发[2019]133号)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岗位绩效工资的60%,其余4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级别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无特殊情况下,未带满学生人数的辅导员,按实际带班人数核算后,根据《景德镇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景院发[2019]133号)文件精神,扣回上年度绩效工资中的多发部分。
(二)专职辅导员基本带班人数为200人。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40%。原则上辅导员带班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20人;最少不得低于180人,因学院学生总数不足导致辅导员带班人数低于180人的除外,但必须协助做好二级学院交办的学团工作。
(三)超工作量津贴核算和发放
学校按学院带班专职辅导员人数核定学院辅导员带班基本人数,超出部分(学院在校学生总数-学院带班辅导员人数×200)按每生每年 70元的标准核定各学院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总额,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带班人数和考核结果核定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发放由各二级学院核算、造表,学工处审核汇总、人事处审批,按学年度发放。
(四)超工作量津贴按学年发放,在学年度考核中,基本称职者,发放超工作量津贴50%;不称职者,超工作量津贴不发放。
(五)绩效工资随辅导员职称或职级变动而变动,辅导员职称或职级变动时,从变动下月起核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六)缺勤、违纪等情况的辅导员,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景德镇学院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