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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3-09-02浏览量:

景院发【2023】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册学生。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违法事件;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两次以上。

第四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考察期,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考察期,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期限不足月的,至毕业时止。

(四)因参加专升本或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应征入伍报名的可根据实际表现适当缩短考察期。

第五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必须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同时在考察期内需具备下列条件:

1.考察期内,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并接受老师的教育;

3.在考察期内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明显;

4.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校园活动及公益劳动,表现良好。

(二)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满足第五条第一款所述条件,同时在考察期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义务献血、好人好事等受到表扬或表彰;

3.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六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届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二)学院负责对学生处分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可通过组织学生座谈会、单独谈话,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等途径对学生考察期内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整理后上报学工部(处)。

(三)学工部(处)将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相关学院的意见,对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对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四)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单位或部门制作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请人本人;作出不予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单位或部门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学生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未通过审批的,可在具备处分解除条件后,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八条 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将解除违纪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