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院发【2023】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工部(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及各学院负责人等。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工部(处)、保卫处、各学院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应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个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范于未然。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诈骗等方面的专题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塑造阳光心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要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责任目标,落实到班级辅导员,各学院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遭受侵害要求保护时要及时报告学工部(处)和保卫处。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等活动,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不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公益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请销假制度。依照《景德镇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批准,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安全审查。
第十九条在外住宿学生需按照《景德镇学院校外住宿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签订《景德镇学院校外住宿生安全责任书》,学院需认真对住宿地进行安全检查,学生必须自觉服从学校安全审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如发生刑事、交通等其他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伤亡或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擅自在外住宿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组织人员及时寻找并报告学工部(处)和保卫处,同时报告地方公安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十五日内仍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将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属于不可抗拒原因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参加人身保险的学生,在有效保险期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丧葬费;属于学生本人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学校不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医务所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应予退学,并由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保卫处负责解释。